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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规定的通知

2008-09-19 16:27:22来源:粤考办〔2008〕36号编辑:cheng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主考学校,有关助学机构: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重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包括:护理学(专科,专业代码:A100701) 、中医护理学(专科,专业代码:A100703)、社区护理学(专科,专业代码:A100704)、护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702)、社区护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705)、药学(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805),上述各专业的报考条件为: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报考条件

A100701

护理学(专科)

本专业仅接受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A100703

中医护理学(专科)

本专业仅接受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A100704

社区护理学(专科)

本专业仅接受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B100702

护理学(独立本科段)

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并已获注册护士资格的在岗在职人员报考。

B100705

社区护理学(独立本科段)

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社区护理学专业专科和护理学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B100805

药学(独立本科段)

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医药学类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二、有关主考学校和开展上述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的助学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考生宣传相关专业报考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审核参加本单位助学辅导的上述专业考生的报考资格,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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