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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08年4月自学考试报考须知

2007-12-29 09:48:15来源:深圳市自考办编辑:jun

200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调整情况一览表

专业学历层次 调整前 调整后
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基础科段) 已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3门课程中2门及以上合格的 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已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2门课程中1门合格的 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试
已取得“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格的 参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考试
未取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中任一门课程合格的 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2门课程考试
独立本科段专业和本科专业(本科段) 已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合格的 不再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已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中1门合格的 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考试
未取得“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任一门课程合格的 参加“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门课程考试

(十四)深圳市自学考试信息咨询途径

1、电话:

深圳市自考办:82294164、82197627;万事通自考咨询台:960900;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25830442; 深圳柏泰培训中心:82447171

深圳才智培训中心:83697643、83697397、83697395

2、网站:

深圳招考网,网址:www.51a.gov.cn

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址:www.stegd.edu.cn

广东考试服务网:www.5184.com

(十四)自学考试考场规则(摘要)

1、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规定的考场、试室,对号入座。

2、考生进入试室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或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擦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携带了违禁物品进入试室的,须听从监考员要求将违禁物品存放在指定地方。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考生中的军人、武警和公安人员等不准携带武器和穿制服入考场。

3、考生入座后,应将本人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4、考生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5、考生领到试卷后,要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写上或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姓名、考场、试室、座位号,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6、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的要求作答。答题卡和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人工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可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图题);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非选择题部分,考生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卷纸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域内作答。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答案要写在指定的位置,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

7、考生参加考试,不准夹带、旁窥、抄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换卷传抄;不准冒名顶替。

8、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包括上厕所)。

9、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十三)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7、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8、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生欲了解更多、更新的自学考试信息,请经常登陆深圳招考网(网址:www.51a.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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