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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6-02-28 16:07:07来源:广东省考试中心编辑:cheng

各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粤府[2001]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要求,为推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我省2004年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工作,将实行统一报名,一次考试,分批、多次录取的办法。各市、县(区)的中招工作由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现将2004年中招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凡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在校高中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得报名。 (二)报名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可由所就读学校统一报名,非在校的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到各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报名。 (三)各市、县(区)教育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尊重考生的意愿,使考生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各类民办学校,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确保让更多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中阶段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办法限制考生报考。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只报本地的中等职业学校,不报外地的中等职业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只报公办学校,不报民办学校。凡已填报部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民办学校志愿的考生材料,未经本人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截留或不上报。 (四)考生报名时必须填写《XX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志愿表》。志愿表中必须有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栏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考试 (一)中招考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教考[2000]1号)要求组织实施。广东省考试中心继续为有需要的市提供命题、制卷服务。各市不得委托个人、学校或任何非政府机构命制试题。 (二)初中毕业班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提早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的内容。中招考试命题以广东省考试中心编印的《广东省2004年初中地理、生物科结业考试要求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说明》,《广东省2004年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历史科毕业(结业)考试要求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说明》,《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化学、物理科毕业考试要求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说明》,《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英语口语考试指南》为依据。除思想政治科外,中招考试内容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材使用多样化的要求,不得指定某种教材为范围。 (三)英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使用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可在今年的中考中计入高中阶段招生总分,计分比例以占中考英语科成绩的10%-15%为宜。 (四)体育考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2002年至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方案的通知》(粤教体[2003]5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通知》(粤教体[2004]5号)执行。体育考试成绩按规定计入考生中考总成绩。 (五)考试成绩由教育局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六)参加中考的学生报名时应缴交中招考试费。中招考试费按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由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统一收取。

三、录取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从参加今年中招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优先录取参加今年中招考试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对没有参加中招考试的人员采取凭初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进行招生。 技工学校除按上述规定录取外,还应按照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 (三)各地录取新生时,应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分批择优录取。 录取顺序:第一批,省一级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第二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大专班,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跨市招生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批,一般普通高中;第四批,一般市、县属中等职学校,各类民办学校。 (四)高中阶段学校所有招生计划,由各级教育局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为确保教育的公平性,高效地使用教育资源,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按每班46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并按计划内招生数划定最低录取线。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执行,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级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按所规定比例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工作由各市招生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0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技工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技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广东省2004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和广东实验中学的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的有关招生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发文通知。 (八)市级以上的体育传统学校和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招收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九)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被评为地级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考生,优先安排录取;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等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考生,体育、科技、学科、文艺竞赛获地级市以上奖励的考生,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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