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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2006-02-21 10:52:28来源:广东省考试中心编辑:che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考试质量,根据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宗旨是为国家选拔和造就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必须做到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在国家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领导,省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与管理,市、县(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成人招生办公室,以下同,并简称招生办)、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招生办、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试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招生办、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省考试中心与各市招生办、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人员,并经过必要的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市(地级市)为考区,并成立考区委员会。考区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纪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招生办、自考办、公安局、保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市招生办、自考办负责本考区具体的考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县(区)为考点,并成立考点委员会。考点委员会由县(区)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县(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纪检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区)招生办、自考办、公安局、保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考点委员会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县(区)招生办、自考办负责本考点具体的考试日常工作。考点必须接受考区的领导。   

第八条 考点根据考试情况,设若干考场。考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主考、副主考由考点委员会聘任。主考一般由设考的学校校长担任,但普通高考的主考原则上由非本考场所在学校的校长担任。   

第九条 考场设考务、保卫、试卷保管、后勤、宣传、医疗保健、监察等职能组。   

第十条 考场设若干试室,每个试室最少配备监考人员两人,同一试室的监考人员应有一人来自外校或外县。监考人员由考点委员会聘任。监考人员工作的考场,由考点主任分派,必要时,可由考区主任统一调派。监考人员工作的试室,由考场主考分派。监考人员工作的具体试室在临考前宣布。          

第三章 工作人员与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考试工作队伍。参与考试实施的工作人员中,具有两年以上考试工作经验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条件:1、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2、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3、具有组织和管理考试业务的能力,且身体健康;4、掌握考试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5、当次无子女及直系亲属参加考试;6、普通高考不得是当年高三毕业班的教师,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不得是辅导教师。   

第十三条 考区主任职责:1、根据上级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部署,检查本考区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签发考试有关文件,召开考风考纪会议,做好本考区考前总动员;2、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对考试的巡视、检查、监督工作;3、负责处理本考区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市招生办、自考办主任的职责是负责本考区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点主任职责:1、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的标准及要求,负责本考点定点考场的建设;  2、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考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和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工作;3、聘任各考场的主考和副主考;4、分派各考场的监考人员;5、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考风考纪教育;6、督促检查各项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7、对本考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8、处理和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考点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招生办、自考办主任的职责是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主考职责:1、在考点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规定主持考场的考试工作;2、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3、负责培训监考人员,分派各试室的监考人员,布置考场和试室,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试卷错装等原因必须换卷时,启用备用卷,并和试卷保管员共同在试卷袋上签名;5、负责本考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组织和验收考生答卷的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看管保卫,按时送回考点指定地点;6、对不认真负责的考试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并给予处分。对违纪舞弊考生,要及时张榜公布;7、按规定处理本考场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并及时报告考点主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职责:1、在考场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规定主持本试室的考试工作;2、负责领取、启封、核对试卷;3、负责在每场考试开考前宣读《考生守则》和《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有条件的,可由考场统一播放,以下同),对考生进行考前纪律教育;4、负责填写试卷袋、试卷封面、答题卡袋、《考场记录表》等有关栏目内容和《违纪舞弊考生情况登记表》;5、维护本试室的考试秩序,及时制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并做好登记取证工作。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监察员以外其他人员进入试室。6、负责将本试室的考生答卷整理好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第十九条 考场试卷保管员职责:1、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2、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3、与主考指定的工作人员一起,向有必要的试室发送备用卷。             

第四章 报名  

第二十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招生办、自考办根据省招生办、自考办拟定的报名工作实施意见,负责指导本地区报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招生办、自考办负责组织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做好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各种表格与材料、填涂报名卡等,按照省考试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名信息,按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三条 命题工作在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考试中心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制定、印刷《考试说明》或《考试大纲》,规定各学科考核的范围、能力及其层次要求,明确考试范围,确定试卷结构,公布考试样题。   

第二十五条 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命题的学科,必须成立学科命题组,命题组一般由三至六人组成,命题组长是学科命题业务的负责人。命题组长由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教育考试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命题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且具有较高的本学科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了解命题的要求和情况,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命题人员由省考试中心聘任。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当年有关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中学教师考前应脱离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省考试中心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   

第二十六条 命题组的任务包括审定学科命题实施意见、命题蓝图、试卷模式以及编制、确定试题,组配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公正、无误。试卷要有适当的难度,有较好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合理,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二十七条 命题组长的职责:1、推荐本学科命题教师人选;2、起草学科命题实施意见,设计学科命题蓝图、样题及试卷模式;3、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4、对命题教师所命试题、试卷以及所制订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审定,并对试卷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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