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4、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三、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有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一年。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两年。
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三年,其中是在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自学考试考生因违纪舞弊受到取消考试成绩以上处罚累计三次者,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资格。
八、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停考两年;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持伪造证件取得报考资格,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省考试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