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巡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要实行严格的监督。省、市招生考试部门要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对考试实施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察员除了应具备一般考试工作人员的条件外,应是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坚持原则、作风深入和熟悉考试政策、规定的干部和教师。
第五十二条 监察员依据本规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服从当地政府和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谦虚谨慎,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察员职责:
1、检查督促考区、考点、考场各机构执行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情况。
2、会同考区主任、考点主任、考场主考处理考区、考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
3、必要时进入试室,检查考试情况。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过监考人员制止,需要作出记录时,通知监考人员记录;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舞弊,当场制止,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4、根据派遣单位的安排,负责对考场工作的考核。
5、如实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汇报所巡视的考区、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情况。
第五十四条 根据省考试中心的安排抽调干部、教师参加考试的巡视、监察工作是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十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五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评卷工作由省考试中心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院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院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考试中心派人参加。各学科应成立评卷小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应由该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五十七条 评卷教师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应聘任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本次考试结束后半年,逾期由省考试中心予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 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十条 考生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由省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第六十一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院校必须采取切实的保卫措施,保证评卷场所的绝对安全。要设立试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试卷要存放于加锁柜内或装有防盗门窗室内,且必须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六十二条 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试卷交试卷保管室保管。
第六十三条 评卷期间的试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试卷保管室处理。
第六十四条 评卷教师必须恪守省考试中心制订的《评卷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须报省考试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六十五条 省考试中心负责抽查各评卷院校的评卷情况。
第六十六条 评卷院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考试中心迅速查处。
第六十七条 评卷结束后,由省考试中心进行分数合并、转换等工作。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或违纪舞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必须在成绩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试中心提出复核或复议,逾期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复查范围只限于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等项目,不涉及评分标准的宽严程度。
第十一章 考核与反馈
第六十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考试管理水平的评价指标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目标管理和考核、评审办法。
第六十九条 对考场工作的考核和评审,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调阅材料相结合的方法,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条 省、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和考场,对于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和来信反映的问题,必须登记、整理,提供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以利改进工作。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被评为全国或省、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在考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审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在遇到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试题、答卷的安全保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者,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规法纪,视其不同性质和情节,给予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或部分试室秩序混乱,违纪舞弊严重,或一个试室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取消该考场举办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资格,撤消有关责任人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违纪舞弊的考生,根据我省《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扣除该科成绩的30%、50%,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一年至三年不准报考(自学考试考生推迟毕业一年至三年),直至取消考试资格(适应自学考试考生)的处罚。其中是在职人员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考试管理工作细则(或考试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各市招生办、自考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性的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省考试中心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招生办、自考办过去制定的同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由省考试中心组织举行的其他各项全国、全省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工作,适应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监考人员守则
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三:考生守则
四: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
广东省考试中心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试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监考工作,未经培训者不准参加监考工作。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戴证章,严格遵守考场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场主考报告。
五、每科开考前25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与有关考试资料后直接进入试室,并对试室进行检查、清理。
六、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试室,进入试室时应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应考通知单》和《身份证》(或《学生证》)等统一规定的有效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考生坐定后,应宣读《考生守则》、《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七、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并指导考生在规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座位号等。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的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九、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试室。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开考30分钟后应填涂《考场记录表》、《考生缺考登记卡》等。
十、考试期间,考生发生疾病且需离场治疗时,应立即报告考场主考,由主考指派两名考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其放弃考试。
十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舞弊时,要马上提出警告,及时制止,同时在《考场记录表》、《违纪舞弊考生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违纪舞弊情况,然后由考生签名确认。如考生拒绝签名,监考人员要写明考生拒签情况。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十二、在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要求考生将试卷反放在桌面上,待收卷点齐后,方允许考生离开试室。
十三、监考人员在试室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试室,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试室。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考试监察员以外任何人进入试室。未经招生考试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试室内照相、录像。
十六、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如违反者,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二: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评卷工作人员必须在省考试中心和学校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评卷工作。
二、评卷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进行评卷,必须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得会客、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三、评卷时应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四、答卷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五、评卷一律用红墨水钢笔、签字笔或红芯圆珠笔,其它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地内。评卷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数必须有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六、评卷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七、评卷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者,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
考 生 守 则
一、凭《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试室。
二、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按规定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试室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对号入座,须将自己的《准考证》、《应考通知单》、《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座位号等,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六、必须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在答卷、答题卡上分别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签字笔和铅笔填写或涂黑,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改正纸、改正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可以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试室外逗留。
十、考试中,不准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冒名顶替、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答题卡。
十一、考试期间,考生除因突发疾病经主考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试室外,不得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室(包括上厕所)。强行离开试室者,按交卷离场处理。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卷点齐后,有秩序地离开试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均不准带走。
十三、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试室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四、对违反《考生守则》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分、取消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或给予停考一至三年(自学考试考生推迟毕业一至三年)的处罚。
附件四:
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50%。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4、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三、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有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一年。
1、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两年。
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等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并停考(自学考试考生为推迟毕业)三年,其中是在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自学考试考生因违纪舞弊受到取消考试成绩以上处罚累计三次者,取消其参加自学考试资格。
八、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停考两年;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或持伪造证件取得报考资格,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省考试中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