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名
第二十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招生办、自考办根据省招生办、自考办拟定的报名工作实施意见,负责指导本地区报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招生办、自考办负责组织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做好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各种表格与材料、填涂报名卡等,按照省考试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名信息,按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 命题
第二十三条 命题工作在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考试中心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制定、印刷《考试说明》或《考试大纲》,规定各学科考核的范围、能力及其层次要求,明确考试范围,确定试卷结构,公布考试样题。
第二十五条 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命题的学科,必须成立学科命题组,命题组一般由三至六人组成,命题组长是学科命题业务的负责人。命题组长由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教育考试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命题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且具有较高的本学科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了解命题的要求和情况,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命题人员由省考试中心聘任。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当年有关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中学教师考前应脱离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省考试中心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
第二十六条 命题组的任务包括审定学科命题实施意见、命题蓝图、试卷模式以及编制、确定试题,组配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公正、无误。试卷要有适当的难度,有较好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合理,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二十七条 命题组长的职责:
1、推荐本学科命题教师人选;
2、起草学科命题实施意见,设计学科命题蓝图、样题及试卷模式;
3、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4、对命题教师所命试题、试卷以及所制订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审定,并对试卷的质量负责。
第六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对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实行领导负责制,试卷在那一级手里,那一级的招生办、自考办和考场领导要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招生办、自考办领取和运送试卷,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试卷运送前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免检手续;
2、按规定时间、地点持介绍信领取试卷;
3、试卷要用密封车辆运送,要有三人以上押运,其中必须有招生办负责人(或自考办负责人)和保密员,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搭乘运送试卷车辆。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条 试卷运抵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与试卷保管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招生办、自考办以及各考场都要建立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建在砖混结构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同时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并须安装报警器、灭火器、防盗门、防盗锁等,经公安、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试卷保管期间,必须不少于三人(其中公安人员一名)昼夜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防盗锁和保险柜的钥匙分别由保密室负责人和试卷保管员保管,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卷。
3、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
第三十二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招生考试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监考工作是普通中学和教师的义务及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各级招生办、自考办根据省考试中心的部署,在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在经省考试中心验收合格的“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考场进行的,必须报省考试中心批准。
第三十六条 每个试室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考场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试室内除了按规定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及考试实施程序。
第四十条 考生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市招生办、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和《违纪舞弊考生情况登记表》等,并按时送省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八章 考风考纪
第四十二条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必需有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
第四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严密、严格、严肃的工作作风。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当具有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
第四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违反规章制度、不徇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除应遵守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谈笑,不阅读书报,不抄题、做题,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舞弊。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中途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谈笑。
第四十八条 考生考试时不准穿制服,不准带武器,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试室,不准请人代考,不准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离开试室时不准带走试题、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第四十九条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考生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