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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 关于中小学教师参加“加考换证”原考试成绩录入的通知

2006-01-18 00:00:00来源:汕头自考办编辑:cheng

为解决好原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进修学历自学考试”考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遗留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4]7号文)及省考试中心《关于落实粤考委[2004]7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试中心[2004]177号)的要求,现将参加“加考换证”考生原考试成绩录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要求加考换证的考生,按自学考试报名、报考要求在我省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报考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考。首次参加“加考换证”的考生按新生要求进行报名、报考;已参加过“加考换证”的考生仍可持省自考办制发的12位准考证号码的准考证(若不是12位准考证号的请先换成12位准考证号码的准考证)按旧生要求报考。

二、在今年10月份自学考试报考中,首次报考“加考换证”的考生取得准考证号、旧考生在报考成功后,应于9月28日前将原毕业证书、成绩表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交报考时所选择考点的区县招生办。区县招生办对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验核后,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退还考生。成绩表从考生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在成绩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招生办根据成绩表将每位考生原所取得的各科成绩以错漏数据补录的方式录入计算机成绩数据库中。所录入的成绩并入自学考试考生成绩数据库后,每次办理毕业登记前下放。加考换证考生原成绩未补录的,一律不得办理毕业手续。 以后凡要求参加加考换证的考生在正式报名时,应将原毕业证书、成绩表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交区县招生办,以便及时做好原考试成绩录入工作。

三、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申办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时,须提交由原广东省教育厅验核,广东教育学院、广州教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区县招生办验核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将复印件与毕业生材料一起上报市考试中心,原件退还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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