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收到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结论后,如有异议,可在原受理单位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省学历认证中心提出复议申请。
二、申请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相关证明材料;(四)有异议的认证结论原件。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包括:1、入学录取名册;2、入学录取通知;3、学籍档案资料;4、毕业审核表;5、毕业派遣(报到)证;6、能帮助核实其毕业证书真实有效性的其他相关资料,或线索性的说明材料。
四、学历认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按认证工作程序进行重新复核,并在15各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