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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

2006-03-15 02:26:24来源:穗价函[2O06]95号编辑:wei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名称变更的函》(穗教函〔2O06〕77号)收悉。鉴于原“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已合并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同意暂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的通知》(穗价〔2001〕127号)的规定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O元。对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86l96868
 
 
 
 
主题词:考试 收费 复函
 
抄送: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