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学校:
根据粤财综函[2003]152号文件要求,从9月1日开始,我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执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考[2003]7号文中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汇款账号。
二、各校将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汇至收款单位: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账号:20880001,汇入银行:建行羊城支行,汇款用途为“鉴定费0000036048”,同时应注明学校代码、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并传真至(020)83361541,以便查对。
三、汇款时应注意,上述账号为全省性公共账号,必须严格按要求填写,不得遗漏或错误,否则将无法确认款项来源。
四、以现金或支票缴费的,可先到我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建设银行缴费。
五、收费标准。每生需交纳鉴定考核费110元,由学校代为收取。其中,学校按23元/生的标准自留作为组织考务的费用,按77元/生的标准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一)广州地区的部省属学校,按10元/生交省考试服务中心,作为组织报名、领卷、回卷及巡考费用。
收款单位:广东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开户银行:广州市建设银行高教大厦办事处,账号:44040080901261006082。
(二)其他地区的部省、市属学校,按10元/生交各市考试部门。
六、请各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生报名工作,并于11月1日前按上述规定和要求,上缴鉴定考核费。
七、如对缴费问题有疑问,请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人:梁翠、梁洁贤,联系电话:(020)83361541。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